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建筑材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建筑材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
)第一条第(四)项:“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
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
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
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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