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通知
湖建发〔2023〕32号
各区(县)建设局、南太湖新区建发局、长合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如下调整:
一、《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建设工程飞英杯奖(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湖建发〔2019〕160号)第三条修改为“飞英杯的评审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竣(交)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单独立项的专业承包建设工程项目。
本市建筑企业承接的市外工程项目,在获得项目属地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后(未开展标准化工地评审的地市及境外工程项目除外),可以参评市优质工程飞英杯。
公路工程、水利工程、能源电力等项目,由项目所属市行业主管部门完成评审后推荐至市建设局统一公示发布。”
第十五条修改为“飞英杯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将符合要求的建议获奖名单提交市建设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后,将名单在市建设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绿色施工工地创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建发〔2014〕106号)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县区建设局工作小组将本地区申报工地进行审核并梳理汇总,定期统计上报绿色施工工地创建计划。”
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已在上年度7月1日至验收评审年度6月30日之前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绿色施工工地竣工后,承建单位应及时总结整理验收资料,并在评审年度按申报通知要求向我局工作小组申请绿色施工工地评审验收。”
第十八条修改为“各区县工作小组在评审年度按申报通知要求向我局工作小组提交本地区验收评审绿色施工工地抽查评价打分记录。”
三、《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