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3〕1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2〕79号)规定,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将第三条第十项修改为“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将第三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将第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并删去“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将第五条第十三项“具有资质”修改为“符合从业条件”,增加“按照有关规定,将自动消防设施、消防物联设备的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全省统一的消防数据应用平台,及时将单位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情况录入全省统一的消防管理系统”作为该条第十六项;将第七条第二款“纳入社会信用服务体系”修改为“作为信用评级、风险评估的参考依据”;将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有关部门要鼓励、引导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修改为“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火灾高危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浙江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
(一)观众厅座位数大于2500个的剧院、电影院;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具有演艺功能的酒吧、迪吧、演艺吧;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其他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二)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地下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四)单幢病房楼床位数大于500张或者总床位数大于1500张的医院、疗养院;单幢养护楼床位数大于300张或者总床位数大于800张的养老院、福利院。
(五)任一车间同一时间用工人数大于350人,或者总用工人数大于3500人,从事纺织、鞋帽、服装、礼品、箱包、低压电器、打火机、眼镜、玩具、电子、家具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丙类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
(六)设计总储量大于3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5万立方米的可燃气体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5000立方米的《规范》规定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规范》规定的丙类液体储罐、区。
(七)单罐设计储量大于10万立方米或者设计总储量大于30万立方米的石油库;年生产能力大于100万吨的炼油厂。
(八)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
(九)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
(十一)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其他火灾高危单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及各相关部门应当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同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总责。
(二)设立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明确消防工作组织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确定不少于一名专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进行电焊和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当通过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鼓励火灾高危单位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专职消防安全员。
(四)在每年年初组织制订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专项经费预算,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奖惩机制。建立消防安全定期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形成会议记录。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本单位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实际确定人员数量,配备满足本单位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六)定期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存档备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有无毁损,及其配置是否适当,每日实施一次;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是否正常,每月实施一次;检查建筑消防设施整体运作或者使用是否正常,每季度实施一次。
(七)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整改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消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