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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液体乳和乳制品扣除标准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液体乳和乳制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经研究决定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类液体乳和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和复合含乳饮料除外)的蛋白质含量与其所耗原乳成正比例关系,其所耗原乳可按总局统一公布的灭菌乳1.068的标准折算。目前企业生产的各类产品蛋白质含量分别为0.5%、0.7%、1%、1.1%、2.3%、2.6%、2.9%、3.3%及以上8个档次,按总局公布扣除标准计算,每一个百分点蛋白质含量折算扣除为0.3683。依次计算上述前6个档次产品核定扣除标准分别为:0.184、0.258、0.368、0.405、0.847、0.958。2.9%和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