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常科发〔2024〕4号


各辖市、区科技局,常州经开区科技金融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现将《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6日

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办发〔2019〕31号)和《市委 市政府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补助,由各类创新主体承担,纳入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管理,并由承担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市级科技计划体系根据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动态调整。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以激发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评审咨询专家等。

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则; 

(二)编制年度市科技计划及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发布项目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立项下达、实施管理、验收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四)开展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行政决策,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和资金;

(五)建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科技专家库等,委托和指导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进行开发和维护;

(六)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和评审(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辖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确定的市级有关部门和高校院所等,主要职责有:

(一)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或下辖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开展项目初审和推荐报送工作;

(二)协助或受托参与立项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管辖区域内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

(三)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验收、终止等申请材料,负责撤销立项、总结结题等项目的结余资金追回等后续处理工作;

(四)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开展相关统计工作;

(五)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培训辅导。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二)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和实施管理工作,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承担法人责任;

(三)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相关统计情况,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四)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及验收,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

第九条 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有:

(一)受托承担市科技计划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审核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有关工作;

(二)受托负责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撑;

(三)受托建设、管理和维护市科技专家库,制定科技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评审咨询专家是接受聘请参与市科技项目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咨询活动的专家,主要职责有:

(一)受托参与市科技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监督评估等,提出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咨询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计划设立与项目分类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常州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结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设立市科技计划,主要包含基础研究计划、“揭榜挂帅”科技攻关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政策引导计划等,在保持相对稳定与连贯的基础上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分类方式:

(一)按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前资助、中期资助、后补助项目、配套补助项目。前资助项目是指项目实施时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中期资助项目是指项目立项后,按照项目计划在阶段目标完成后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实施项目,在完成项目或取得成果后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配套补助项目是指对项目承担单位获得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资助(300万元以上),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补助。

(二)按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前资助及中期资助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市级财政资金资助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为重大项目,市级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为重点项目,市级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可采取分阶段拨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首次拨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市科技拨款总额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三)按遴选立项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竞争择优和定向组织项目。竞争择优项目是指通过组织评审(论证),择优给予立项的项目;定向组织项目是指根据科技创新特定需要定向组织实施和给予资助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科技需求,一般于每年初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并及时发布。

第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采取需求征集、调研座谈、专家论证等形式,多方听取企业、高校院所、地方或行业协会等意见及建议,提高项目指南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应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具体内容、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和资金支持强度、项目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项目受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常州市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在常高校和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投入能力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四)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未被列入科研失信名单或与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范围。

(五)申报项目需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对重大创新平台、重点人才,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申报条件。

(七)除合作类项目外,项目的主要建设和实施地应在常州市市域范围内。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自主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对管辖区域内相关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在形式上的合规性、完整性,并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和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根据项目指南和审查要点分别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报资格,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等。若提交的资料不完整,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后须于5个工作日内在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上补充提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六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评审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咨询由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组织开展,按照不同遴选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评审咨询意见作为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项目受理审查及公示情况、项目评估工作方案须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竞争择优类项目应根据项目所属领域合理分组、遴选市科技评估专家库内评审专家,一般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视项目情况可增加现场答辩、现场考察等,形成综合评审咨询意见。对重大创新平台、“揭榜挂帅”项目,根据需要可聘请不在市科技评估专家库内的评审专家。对根据特定科技创新需要组织的定向项目采用专家论证方式形成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制定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明确评审专家组构成、评审专家产生方式、项目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评审咨询意见格式、评审组织工作纪律等;制定项目现场考察或核查规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考察或核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主要就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以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需要进行财务评审的,同时对申报单位财务状况、经费筹措能力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评审应符合客观、公平、公正、高效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咨询的专家按规定发放评审咨询费。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咨询意见和资金预算规模拟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或中期资助、后补助方案。对配套补助项目,根据上级立项文件拟定配套补助方案。上述方案均须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对外公示(有保密要求的除外),公示无异议的给予立项或资助。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下达年度市科技计划立项项目和资金。立项文件印发后,前资助、中期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及时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对项目的研究内容、任务目标、经费预算、主要考核目标、知识产权归属、参加单位及研发团队等内容进行约定,并与项目申报书中保持一致。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予以撤销立项。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重大项目实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内,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时间将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市科技局。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阶段检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分年度拨款项目根据实际需要最多开展一次阶段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分阶段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自主权。项目实施过程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以及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研发人员,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相关备案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和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若发生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变更、项目主要研究目标调整,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科技局研究同意,作为项目合同书的补充材料及项目后续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且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在合同规定的项目实施期结束前报市科技局。延期申请只能一次,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报备文件作为项目合同书的补充材料及项目后续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项目因弄虚作假或其它客观不可预见事项而不予执行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按一定程序与市财政局会商后发文予以撤销立项。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包括验收申请、验收组织、证书办理和材料归档等环节。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期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提前完成合同考核目标的项目可以提前申请项目验收。对以往项目实施管理和绩效评价优秀三次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一般项目可以自主验收。后补助项目不组织验收。

(一)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申请表、合同书及调整批复、工作总结、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相关佐证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重大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财务审计申请,市科技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重点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按照要求开展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一般项目(指导性计划除外)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科技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二)验收组织。验收组织分成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

1.会议验收。原则上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采用会议验收的形式。会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具有相关性的技术、财务、管理专家组成,一般5至7人,其中技术专家3至5人;专家组成员由项目主管部门协助聘请,并报市科技局同意;专家组组长应具有副高或以上的职称。验收专家组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任务进行验收,可采取查看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组织评议等形式,做出明确的验收结论。

2.书面验收。原则上一般项目采用书面验收的形式,由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书面验收按季度采用集中评估的方式,聘请具有相关性的技术、财务、管理专家组成评估组,一般3至5人,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做出明确的验收结论。

(三)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总结结题”。项目完成合同书约定全部考核目标,或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考核目标且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的标志性成果,提供的验收材料真实完整,经费使用合规的,可做“通过验收”结论。项目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可做“总结结题”结论,不记入信用记录。

(四)证书办理和材料归档。“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网上流程申请验收证书,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交纸质验收材料进行归档,市科技局出具验收证书。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承担单位申请终止项目,并提交已做工作的书面总结,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对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项目申请终止,不记入信用记录。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

(二)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