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行政审批局,高新区经济发展部、行政审批服务部,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节能审查权限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二)省、市、区(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三)省、市、区(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10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各区(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四)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区(市)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区(市)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区(市)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区(市)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区(市)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表述,结合能源消费情况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见附件1),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等内容,报项目所在区(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案。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二、做好节能报告编制
(一)进一步提升节能报告编制水平。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节能报告,也可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节能报告需按照国家确定的编制指南编写,格式规范,内容深度达到评审要求。节能报告应对项目生产工艺、主要生产环节用能、用能设备能效等级、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原料用能消费量、主要节能措施及技术(经济性)论证、项目实施对全市及所在区(市)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等进行准确分析。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报告中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二)提升非化石能源使用量。节能报告应明确项目非化石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根据国家、省工作部署,探索推行非化石能源消费承诺制,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绿电交易进一步提升非化石能源消费量。
(三)探索开展碳排放评价。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和电力等碳排放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二氧化碳年排放增量26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在编制项目节能报告中,单独编制碳减排措施专篇,专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碳排放基本情况和数据,包括项目碳排放主要工序和重点设施(备)、能源活动与工艺过程、碳排放量及排放水平评价等基本情况和数据;
2.项目碳减排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分析,包括提出项目的碳减排措施、降碳效果和可行性分析、碳排放管理方案和“两高”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情况。
三、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
(一)优化节能审查申报流程。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市),根据审查权限,选择相应层级,按要求提出申请。其中,需进行能源消费替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交所在区(市)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能源消费替代方案审查意见。已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节能审查(备案)手续的,须一并提交责令项目停建(产)通知书、罚款缴纳证明和项目所在区(市)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开工时间及建设进度和已完成建设内容等,未进行节能审查即开工建设的原因说明和处罚措施,同意项目进行节能审查(备案)的必要性说明,项目建成后对本地区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并承诺纳入本地区能耗双控。
(二)做好能耗双控工作联动。市级审批权限项目,市行政审批局受理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后,转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程序向项目所在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函询。区(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函询文件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建设提出明确意见,并承诺将能源消费纳入本地能耗双控,对能耗强度超出本地能耗控制目标的项目,还应提出可行性化解措施。区(市)节能主管部门不同意纳入本地能耗双控的项目,将不予通过节能审查。能耗强度下降任务目标未达序时进度的区(市),视情况对能耗强度超出该地区能耗控制目标的项目,实施市级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