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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投诉信用惩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投诉信用惩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淄建发〔2021〕1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淄建发〔2023〕102号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各责任主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中的责任,有效解决保修期内业主投诉的质量问题,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投诉信用惩戒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9日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投诉信用惩戒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责任主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中的责任,有效解决保修期内业主投诉的质量问题,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惩戒对象为投诉人通过信访部门、政务热线、政府邮箱等进行质量投诉或媒体曝光,经核实确属工程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限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责任主体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经主管部门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

第三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本暂行办法所列认定情形和依据,将存在失信行为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主体列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第四条  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认定、公布与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监督站组织实施。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的认定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列入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一)每季度工程质量投诉量位居市直管工程前三名且质量投诉件数量累计30件及以上的,或位居所在区县前三名且质量投诉件数量累计30件及以上的;

(二)业主投诉后限期未解决,或续报期限内未及时维修,每季度内累计5件(次)及以上的;

(三)因处理不力造成业主重复投诉,每季度内累计4件及以上的;

(四)对投诉的质量问题推诿扯皮或处理措施不力,造成同一诉求业主重复投诉4次及以上的;

(五)因推诿、承办不力导致久拖未决,形成《专报》报市委、市政府领导签批的;经市领导签批后仍未妥善处理的;

(六)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的,或因处理不力引起越级上访的;

(七)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导致出现第六条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同时列入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第八条  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以《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认定书》(附件)的形式认定。

第九条  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认定书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达。由当事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签收;

(二)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告7日后视为送达;

(四)留置送达。对拒不签收的,可题注见证人到场并签名,执法人员在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认定书上注明情况后将文书留置现场即视为送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三章   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的公布

第十条  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对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

对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认定属实的,记录在案并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js.zibo.gov.cn)公布。公布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对企业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缩短公布时间。

第十一条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每月5日前上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监督站。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进行公布。

第四章   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结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  存在第六条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主体在信用评价中相应扣分: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一)(二)(三)(四)情形被列入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发生到区县群体上访进行信用扣分;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五)(六)(七)情形被列入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信用评价对应条款进行信用扣分。

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一)(二)(三)(四)情形被列入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监理单位扣1分,勘察单位扣1分,设计单位扣1分;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五)(六)(七)情形被列入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监理单位扣2分,勘察单位扣2分,设计单位扣2分。

第十四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列入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工程责任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在建项目增加监督抽查抽测频次;

(二)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三)不得将其作为评优表彰对象,已获得的表彰不再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四)外地企业列入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抄送其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连续两个季度及以上被列入工程质量投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工程责任主体,视情况严重程度依法采取限制企业资质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