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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税〔2014〕20号                                 2014-12-24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为优化纳税服务,并兼顾各地财政税收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对我省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范围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申请审批程序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固定业户,可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增值税汇总纳税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所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汇总纳税申请,由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核上报省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三、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及《四川省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申请表》(附件1);

(二)《四川省增值税汇总纳税固定业户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经批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固定业户,因总分支机构发生变更、注销或新增的,应于办理变更、注销、新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前,由总机构填制《四川省增值税汇总纳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变动情况审批表》(附件3),并附变更、注销、新增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报省国家税务局。总机构填制的《四川省增值税汇总纳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变动情况审批表》纸质一式6份,另按照变动分支机构涉及到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的数量向每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报送1份。

经省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后,送固定业户总机构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财政局以及变动分支机构涉及到的其他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国家税务局通过“省局FTP/货劳税处/预征清结算企业分支机构变动情况”向全省国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