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会〔1997〕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我们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1996]19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印发〈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1996] 号)一并执行,并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部门、各区县应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开展,通过3年到5年的努力,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要求。
二、在考核确认工作中,对实行二级核算或者三级核算的单位进行考核确认时,对其二级核算单位的抽查考核面应达到50%,对三级核算单位的抽查考核面应达到20%。
三、已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可自愿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或主管财税部门推荐到市大检办组织抽查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