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工信行规〔2023〕30号
各县(市)区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各市级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将《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管理办法》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健康发展,推进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传承和人才队伍建设,树立行业工匠标杆,根据《
福州市软木画技艺保护规定》《
福州市脱胎漆器技艺保护规定》《
福州市寿山石雕刻技艺保护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2〕4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是指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师工作场所。
第三条 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评选及日常管理工作由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第四条 申请申报
(一)申报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生产经营的工艺美术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对象:在申报主体设立的场所内工作,符合申报对象资质的大师。
(三)申报主体资质:
1.具有作(产)品设计、制作和展示的基本功能和条件,有相对独立的大师创作及传承人培养空间,建筑面积要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2.具有规范健全的传统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管理制度、系统的传承计划。
(四)申报对象资质: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5周岁(截至申报日上一年度12月31日),能胜任作(产)品的设计、制作等日常工作,能完成带徒教学、技艺交流、宣传推广等任务和活动;
3.具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州市特级名艺人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