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知
闽农规〔20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农规〔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2017年、2018年,我厅先后发布和调整了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在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秩序、提高农药经营和使用水平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农药市场分布的调整变化,各设区市之间对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和数量的实际需求发生了变化。本着总量控制、布局合理、方便利民的原则,在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额(共275家)保持不变的基础上,我厅对各设区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进行调整(详见附件)。
农药经营者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的,可以申请设立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分支机构。同一个农药经营者在同一个县(市、区)内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分支机构不得超过4家。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按“自愿申报、严格标准、额满为止”的原则核发。
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各设区市的市属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优先满足辖区内跨县(市、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需要,其余的可以按照布局合理、方便利民的原则调剂给所辖县(市、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7年12月27日福建省农业厅发布的《关于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告》(2017年24号)、2018年9月30日发布的《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调整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告》(2018年15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核定表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时间: 2022-02-10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方便利民的原则,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省行政区划调整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对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进行了调整,起草了《关于调整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2018年,我厅对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进行了调整。三年多来,全省种植业结构和农药市场分布发生了较大的调整变化,各设区市之间对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数量的实际需求也发生了变化,部分市、县发证数量远低于布局数量,如泉州市属、宁德市属、闽清县、安溪县、柘荣县、平潭综合实验区等均一证未发,而部分设区市如龙岩市、厦门市、南平市的布局数量则供不应求,供需变化较大。此外,个别地方的行政区划有所调整,如三明市梅列区与三元区合并成为三元区。基于以上几个原因,再次对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进行适当调整很有必要。
二、制定《通知》的可行性
2017年12月,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全省乡镇数量,我厅印发了《关于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告》(2017年24号),明确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原则,确定了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为275个。2018年10月,根据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我厅印发了《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调整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告》(2018年15号),对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进行了调整。
我省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在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秩序、提高农药经营和使用水平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截至2021年10月底,全省共发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220张,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