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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资委关于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选择拍卖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选择拍卖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国资产权〔2006〕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资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国资法规〔2014〕57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所出资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工作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06]18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选择拍卖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采取拍卖方式的,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选择拍卖机构。

二、转让方应及时委托省产权交易中心披露转让信息并采取竞价承诺方式组织选择拍卖机构。省产权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草拟产权转让公告、编制《选择确定拍卖机构文件》,原则上应于接受委托的次日将产权转让预公告等信息在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披露;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转让公告等信息刊登在《福建日报》或《海峡都市报》,并向省内符合资质的拍卖机构发出《选择确定拍卖机构文件》。

三、省产权交易中心根据《选择确定拍卖机构文件》的规定时间(原则上于《选择确定拍卖机构文件》发出后的第10个工作日),如期组织竞价选择拍卖机构承诺会。报名参与的拍卖机构应按标的物评估价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缴纳履约保证金,并要确保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各拍卖机构根据转让标的情况进行密封式报价,其中高于底价(底价原则上由产权持有单位在转让标的评估值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在竞价承诺会上当场公布;特殊标的的底价由产权持有单位在转让标的评估值的基础上商省国资委确定。各参与研究确定底价的人员在未公布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底价)的最高有效报价的拍卖机构即确定为具体转让标的的拍卖机构,其报价即为转让标的的拍卖底价。

四、拍卖机构确定后,产权持有单位应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与拍卖机构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