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府办发 〔2006〕 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和对象
(一)代征范围: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含经开区、高新区,下同)。
(二)代征对象:上述区域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
二、缴费期限和地点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原则上按月征收,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也可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按季缴纳的期限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0日前;按年度征收的期限为每年6月10日前。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到其生产经营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三、明确征收工作职责
(一)环卫主管部门依据物价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负责对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