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八部门印发成都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23-03-14 成文广旅发〔2023〕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失效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2023-11-07》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本细则自印发公布之日起生效,试用期2年。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及省市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近期,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八部门制定印发了《成都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全文如下:
成都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预收费是指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本细则适用于对成都市区域内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中阶段学生从事非学科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线下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
二、规范收费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行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一)严格落实收费要求
1.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2021修订版),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2.严格执行培训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按照“长期、固定、醒目”要求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3.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在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管理平台)上的监管专用账户(见11条),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4.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代管、代存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30天收取费用,且不得跨学期收费;违规超过3个月或60课时收费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或一次性收取超过5000元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无条件将违规收取的预收费足额退还学员(家长)。
5.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员(家长),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学员(家长)申请退费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
6.学员(家长)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扣除前期已订购且机构无法退订的专业训练器材(如订制专业训练服、道具,专业教学耗材等)、住宿、交通等费用,其他剩余费用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学员(家长)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及前项所提到的必需费用,其余费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二)严格落实票据管理
7.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并主动将发票或消费凭证提供给学员(家长)。
8.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三、监管方式
(一)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9.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托管银行签订预收费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需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10.托管银行应为在四川省教育厅备案,且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