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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试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试行办法的通知
舟人社发〔2023〕10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舟山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舟山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07     来源:养老处
政策原文 >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发挥企业年金对中小企业吸收人才、留住人才的激励作用,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23〕49 号)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舟山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试行办法》。

二、政策要点

《试行办法》分七项内容,一是实施范围对象,二是缴费资金筹集和归属,三是年金管理运营,四是经办操作流程,五是其他相关规定,六是监督管理,七是实施时间。

(一)实施范围对象。主要为两个条件,一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二是各类人才。具体为单位中具有本科学历及以上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单位中高层管理人员;单位需要的其它人才。

(二)缴费资金筹集和归属。一是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参加职工工资总额的8%,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参加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的比例可在1∶5-1∶2之间自行确定,同一单位执行相同比例。二是权益归属。除《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情形外,在本单位服务不满2年的,单位缴费归属个人比例20%;满2年的,归属个人比例40%;满3年的,归属个人比例60%;满4年的,归属个人比例80%;满5年及以上的,归属个人比例100%。单位缴费归属个人比例也可由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在加入时另行约定。

(三)年金管理运营。全市按照《 企业年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