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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废止第一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最高开票限额首次审批管理
(一)新登记的小型企业初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时,除按规定填报资料外,其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下同)应到场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纳税约谈,填写《纳税约谈基本情况登记表》,完善税务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