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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标准的通知
粤建质〔2019〕1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供水、供气等单位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18日  


  广东省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是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区别进行。

  第四条  禁止破坏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主体结构。

  第五条  禁止向结建式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

  第六条  禁止在结建式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七条  禁止擅自在危及结建式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第八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结建式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

  第九条  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具体标准为:

  (一)优良。

  1.土建结构完整;

  2.工程内外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无倒灌;

  3.内部环境整洁,空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4.消防栓给水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处于完好状态;

  5.排水管道畅通、无渗漏;

  6.通风设备工作正常,进、排气口保持干燥清洁,无杂物;

  7.照明设备固定牢固无松动、清洁,工程内接线用电规范安全,应急照明设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

  8.火灾报警系统处于完好状态;

  9.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10.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和检查、维护等制度完善齐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度落实。

  (二)合格。

  1.土建结构完整;

  2.工程内外排水基本畅通,地面无积水;

  3.内部环境较整洁,空气基本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4.消防栓给水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作正常;

  5.排水管道基本畅通;

  6.通风设备工作基本正常,进、排气口无杂物;

  7.工程内无任意接线用电,应急照明设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

  8.火灾报警系统工作正常;

  9.有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制度,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10.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和检查、维护等制度健全,有责任分工,制度基本落实。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为不合格。

  1.土建结构损坏;

  2.工程内外排水不畅通,地面积水严重;

  3.内部环境差,空气达不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4.排水管道漏水严重;

  5.消防栓给水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6.通风设备损坏,进、排气口灰尘、杂物堆积严重;

  7.用电混乱,应急照明设备配备数量不足;

  8.火灾报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9.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10.维护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工作不落实。

  第十条  除本标准外,国家法律法规等对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有规定的,应当一并执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化标准。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2019年10月19日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标准的通知》解读
2019-09-23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标准的通知》(粤建质〔2019〕16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和程序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批准的《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经报省委和省政府批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提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委军民融合办研究制定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标准,按照标准要求指导实施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的日常维护管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分工的通知》(粤建人〔2019〕33号)进一步明确:“会同省委军民融合办研究制定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标准工作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按照标准要求指导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由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

  为贯彻落实机构改革决策部署,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的日常维护管理提供标准、规范,我们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人防办有关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规定、行业规范,在研究讨论、征求有关人员意见基础上起草了有关文稿。2019年4月29日,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日常维护管理标准意见的函》(粤建质商〔2019〕45号)形式,与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人防办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并征求其意见。2019年5月24日,省人防办反馈有关意见。

  2019年4月29日,我们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日常维护管理标准意见的函》(粤建质商〔2019〕44号),征求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2019年5月20日,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日常维护管理标准意见的公告》(粤建公告〔2019〕18号),于2019年5月20日至6月3日通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6月10日至13日以《关于征求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标准意见的通知》形式,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各内设机构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行业规范,综合各方意见,在公平竞争审查后,按照职责分工和程序,经厅领导批准印发《通知》。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发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五)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六)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

  (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八)《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九)《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十)《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十一)《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

  (十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通知》;

  (十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