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规定,第五部分、附件1,附件2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有关规定的公告》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行政许可法施行以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清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权限,明确标准,简化程序,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有序开展。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审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税务机关行政审批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做到合法审批,不得以便于管理为由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实施审批。
(二)权责一致原则。在税务行政审批工作中应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做到职权和职责统一,使权力的行使受到规范和制约,使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公开透明原则。在税务行政审批工作中,要做到全面、准确地公开审批事项,公开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等。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向社会公开,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效能原则。进行税务行政审批应当简化程序、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五)救济原则。税务行政审批工作中,税务机关在作出不予审批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及其期限,保证申请人救济渠道畅通。
二、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程序的基本要求
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时应符合行政审批关于受理、审查、审批、送达的程序规定和时限要求:
(一)受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设置行政审批窗口集中受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其他岗位人员不应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窗口接件人员接到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应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实。资料齐全的,接件人员应在提出受理意见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传递到税务机关有权审查部门(岗位人员)。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税务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税务机关的审批事项,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资料。
(二)审查。审查部门(岗位人员)收到窗口接件人员或下级税务机关传递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税务机关依法或根据情况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对的,应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对核查结果应提出书面报告。
(三)审批。审查部门(岗位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权限报本单位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审批。
对需要集体研究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由审查部门(岗位人员)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集体研究的范围按照本公告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再按集体研究决定报本单位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审批。
(四)送达。税务行政审批决定应按规定送达申请人。
三、税务行政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