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市区被征地人员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2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市区被征地人员的就业管理服务工作,提高被征地人员整体素质,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顺利推进我市城市化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被征地人员就业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2〕150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被征地人员的登记管理
(一)认真做好被征地人员身份认定工作。需经身份认定的被征地从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列人员:(1)经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居民。具体指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文件印发之日已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员;(2)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人员。具体指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承包土地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被征地60%以上且批准征用土地之日已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负责对被征地人员身份进行初审,将名册汇总并填报《宁波市被征地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报当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后送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核定后的《花名册》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交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备查。被征地人员应按规定提供身份认定材料。
(二)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办理被征地人员登记手续。根据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花名册》,对已办理农转非手续尚未就业的被征地人员核发与城镇失业人员一致的《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对未办理农转非手续尚未就业的,核发《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被征地人员登记应统一使用宁波市就业管理服务系统软件。被征地人员应按规定提供登记材料。
(三)被征地人员申请《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或《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前应参加就业前职业指导培训,具体实施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办理农转非手续尚未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应在办理农转非手续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已领取《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的被征地人员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应在15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凭《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换领《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
(五)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被征地人员身份初审的职责,严格按照 “人地对应”原则及相关要求填报《花名册》。对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冒领《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骗取再就业优惠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二、切实加强被征地人员的就业服务
(一)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按照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镇(乡)有网点、街道社区有窗口的目标,基本形成辐射所辖镇(乡)、街道、社区的劳动力市场框架体系。
(二)要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用人单位招用被征地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凭《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或《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与城镇人员同等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三)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为被征地人员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报名、档案管理“一条龙”服务,同时要积极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被征地人员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对被征地人员要大力开展就业帮扶,通过举办被征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