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建招标[2015]4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9年 11月 21日》规定,继续有效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健全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制度,提高建设工程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聘任、培训考核、信用信息采集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录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
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库。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评标专家资料初审、教育培训和年度考核;
(二)负责评标专家信息收集和评价;
(三)负责调整评标专家库专业类别、增补评标专家、清出评标专家、更新评标专家信息;
(四)负责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和维护;
(五)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行为的记录、管理,并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评标专家分为普通评标专家、应急评标专家和资深评标专家。
第六条 普通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一级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等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且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从事工程建设领域工作满八年,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任职资格不少于四年的;
(二)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三)熟悉国家关于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招标投标规范和其他技术标准,工程造价等内容;
(四)能够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
(五)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六)具有较熟练操作计算机能力。
应急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普通评标专家条件;
(二)本人承诺接到应急评标通知后,三十分钟内到达评标地点进行评标。
资深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普通评标专家条件;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市特级、一级总承包企业担任过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的;
2.专业技术水平较高,担任过有本市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国内外工程建设领域特殊专业人士和相关行业知名专家。
第七条 评标专家聘任程序:
(一)申请评标专家,可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在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网上,填写申报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打印《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个人申请的由本人签名,单位推荐的由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将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书报市建交中心;
(三)市建交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四)经初审合格的评标专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颁发评标专家聘任证书;
(五)市建交中心将评标专家录入评标专家库。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评标专家:
(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人员及所属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四)对评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
(五)按规定领取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根据评标专家抽取的结果准时参加评标活动;
(二) 评标活动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
回避;
(三)遵守评标纪律,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情况进行保密;
(四)客观、公正地评标,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积极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未主动回避的,招标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一)是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的;
(二)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四)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