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按:2023年10月,我市出台《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市政府规章《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5号)主要内容已被《
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涵盖,按照“立改废”并举的立法精神,现废止政府规章《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5号)。废止后,为继续预防和惩治反走私行为,我市直接适用《
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和《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3年11月16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的决定
经2023年11月16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全文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8日七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走私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反走私工作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反走私工作纳入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市、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打私综治办)具体负责反走私联合行动、专项行动和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工作。
海关、公安、边防、工商部门依法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检验检疫、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海事、流渔办、渔政、水运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和配合缉私部门开展反走私工作。
第四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省下拨的反走私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职 责
第五条 打私综治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我市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全市和各有关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专项行动和综合治理。
(三)受理群众有关走私案件的举报和来信来访,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重大走私线索,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查处被举报的走私、贩私案件。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本市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的突发事件。
(五)组织与周边地区开展区域反走私情报预警、联合行动、政策研讨、宣传教育、沟通交流和综合治理等全方位合作。
(六)调研、收集和分析反走私情报资料,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区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七)建立、完善各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的反走私工作责任制。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独立履行查缉走私的职责,不受本市地域范围的限制。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走私工作,及时将反走私信息、情报通报打私综治办和相关部门。
(二)依法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枪支、毒品等非涉税走私案件。
(三)在海关、边防、工商等部门履行反走私职责遇到抗拒时予以协助处理。
第八条 边防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所管辖的海域、陆地边境地区及沿海地区陆上查缉走私活动。
(二)查获涉嫌走私违法犯罪案件和涉嫌走私违法案件,及时移交海关处理。
(三)查获涉嫌走私的无主货物,无法查清进口来源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加强和其他反走私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工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对进口物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整治和规范,查处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和物品的行为。
(二)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发生在进出口企业以及特殊行业的涉嫌走私行为。
第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嫌走私货物和物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二)对反走私相关部门委托的涉嫌走私货物和物品给予优先检验或鉴定。
(三)监督销毁来自疫区的走私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第十一条海事、水运、流渔办、渔政等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支持和配合缉私部门开展反走私工作。
(二)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定期向打私综治办通报反走私工作情况。
(三)参与市打私综治办组织的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
(四)参与建立反走私信息联动机制。
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反走私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反走私相关部门开展反走私工作。
(三)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完善信息举报网络,落实反走私工作责任制。
(四)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反走私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走私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海关等缉私部门或者打私综治办。
第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反走私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三章 防 范
第十五条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情况通报制度,打私综治办定期发布反走私综合治理情况报告,分析走私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总结市、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提出防范走私的各项措施。
第十六条海关、工商等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对本地区重点进出口企业进行分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进出口企业按照信用等级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反走私预警机制,打私综治办应协调相关部门,分析、预测走私动态,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防范工作。
相关部门应建立反走私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反走私举报渠道。
第十八条打私综治办应建立反走私指挥中心,完善反走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打私综治办应当加强反走私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条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例会制度。打私综治办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反走私阶段性工作情况,综合分析走私动态和形势,研究部署反走私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立反走私情报、信息通报制度,打私综治办协调海关、公安、边防、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逐步实现情报共享。
各相关部门查获的重大走私案件情况应及时通报打私综治办。
第二十二条镇人民政府 (含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基层反走私防范机制:
(一)建立反走私责任制,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