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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建[201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建法〔2013〕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征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尚未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要求尽快确定房屋征收部门。

    二、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及方案论证意见等相关资料报所在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配备与履行房屋征收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从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定期接受培训,取得岗位证书。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标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

  定并公布。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牵头组织土地、规划、建设、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办法。

    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也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的,不再进行分户评估。在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需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应当进行分户评估。

    七、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2)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3)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4)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5)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将

  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意见确定评估机构;(6)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号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基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可以到场监督。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由市、县房屋征收部门规定。

     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九、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以下的(含2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进行安置;家庭成员3人以上的(含3人),按不低于60平方米进行安置。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补交差价。

    十、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安置房为高层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