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厅关于高级专家增发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险〔199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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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最近,一些单位来文反映,部分高级专家获得奖励后如何增发养老金问题不便掌握。经与省人事厅联系,现就有关高级专家增发养老金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1978年荣获省委、省革委颁发的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奖(仅这一次未明确等级。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下同)的高级专家,可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的养老金。
二、1978年荣获全国科学大会奖和四川省科学大会奖的高级专家,可分别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2%或0.1%的养老金。
三、对高级专家获得中央各部委科技成果奖和科技进步奖以及获得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奖有个人证书者,增发养老金比例,特等、一等奖获得者增发本
四、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2%,二、三、四等奖获得者增发0.1%。
五、鉴于省政府1985年根据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已将原省科技成果奖的等级改设为省科技进步奖特、一、二、三等四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