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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规定,2013年12月27日 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以及发票领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领用使用增值税发票,主管国税机关为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的领用

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一般纳税人)从2013年7月15日起,可凭以下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增值税发票:

(一)《发票统一领用簿》;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报税盘、金税盘(或税控盘);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凭《发票统一领用簿》核准的种类、数量、版位以及购票方式领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和审批

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增值税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由试点一般纳税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审批。

2013年8月1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的同时,报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在完成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同时,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工作,并制作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013年8月1日(含)后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试点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工作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0〕80号)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批最高开票限额。

(二)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公告》)规定的商贸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标准进行审批执行。

(三)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保持一致。

四、增值税发票数量的核定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核定增值税发票数量,保证试点纳税人的合法开具发票需要。

五、增值税发票的使用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业服务除外)统一使用除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对象为消费者个人且发票用量大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通用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业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国税机关监制的通用普通发票。

(二)试点一般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前领用的增值税发票应从2013年8月1日(含)起开具,不得提前开具。

(三)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

(四)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业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五)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