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贵州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全省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37号)和《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2016]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征管实际,现将贵州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
(一)年审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每年4月30日前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审核期。其中,2016年审核期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
(三)年审地点:安置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单位,统一到其县级主管地税机关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逾期不参加年审的,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征收保障金。
(四)年审资料:
1、上年度单位每月职工工资花名册;
2、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合同期在1年以上);
4、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
二、申报征收
(一)征收对象: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用人单位。
(二)征缴时间:每年可分两次申报缴纳,每次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的一半,征缴期为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和9月1日至9月15日;在自愿的原则下,用人单位可在5月15日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其全年应缴保障金。其中,2016年作为过渡期继续全年一次性征收,征缴期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
(三)征收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征收机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主管地税机关。
(五)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缴税系统或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