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川财税〔2011〕85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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