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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川劳社法〔200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及省委、省政府要求,按照专项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的原则,我厅对本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出的废止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3月28日第30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该目录予以公布。请各地认真贯彻中办发[2001]22号文件精神,做好本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省厅法制处。



附件:1.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1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文 号

废止理由

综 合

1

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经济委员会贯彻执行《关于在二十户国有大中型企业探索建立企业新体制试验的通知》的具体意见

川劳发[1993]12

适用期已过

培 训 就 业

1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加强就业训练班和职业技术培训班管理工作的意见

川劳办[1992]8

已按《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执行

2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技校毕业生技术等级统一考核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川劳办[1994]23

适用期已过

(系当年工作安排性文件)

3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对全省交通行业汽车修理工等工种函授结业学员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川劳办[1994]76

适用期已过

(系当年工作安排性文件)

4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建立“四川省饮食服务业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的通知

川劳办[1995]13

已被川劳职[1998]1号代替

5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发布实施电工等十二个工种(专业)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库的通知

川劳办[1995]94

已被川劳职[2000]2号代替

6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颁布四川省第二批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技术工种目录的通知

川劳办[1996]22

已被川劳社发[2000]13号代替

7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中心”后签订协议工作的通知

川劳发[1999]16

适用期已过

社 会 保 险 (综 合)

1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劳发[1998]12

已按川府发[1999]19号等规定执行

2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由税务部门代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川劳发[1998]14

已按川府发[1999]19号等规定执行

3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由税务部门代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川劳发[1998]17

已按川府发[1999]19号等规定执行

4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代征工作的通知

川劳发[1998]20

已按川府发[1999]19号等规定执行

5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对税务部门代征基本养老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助工作经费的通知

川劳办[1998]94

已按川府发[1999]19号等规定执行

养 老 保 险

1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原则意见》

川劳险[1992]64

已按川府发[1997]151号、川劳险[1998]8号执行

2

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体改委、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劳险[1993]93

已按川府发[1997]151号、川劳险[1998]8号执行

3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当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川劳险[1994]30

已按川府发[1997]151号、川劳险[1998]8号执行

4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确保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川劳发[1998]11

已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执行

5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行业统筹下放省管理后基本养老基金由税务部门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发[1998]22

已按川府发[1999]19号等规定执行

失 业 保 险

1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就[1994]10

已按《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执行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1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四川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川劳人仲[1988]10

已由《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6号)相关内容所替代

2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印发《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的通知

川劳人仲[1989]10

已由《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6号)相关内容所替代

3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谁受理问题的通知

川劳人仲[1989]006

该文件自动失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期限为60日,因此《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已不存在受理的可能性)

4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争议发生日”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川劳人仲[1989]007

已由《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替代

5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不宜在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办理辞退除名手续的批复

川劳仲[1989]12

已被《劳动法》相关内容替代

6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中患有精神病的职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川劳仲[1993]4

已被《劳动法》相关内容替代



附件2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文 号

修改内容

修改理由

综 合

1

贯彻国务院十部委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川劳发[1994]9

删除“二、()”中的“劳动部门可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中给予适当补助”的规定。

同《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支出范围不一致

2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中有关劳动保障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川劳社发[2000]12

删除第二部分内容中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组织起来创办小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资金确有困难的,视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可持工商执照、企业章程等有关证明文件,提出申请,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可一次性将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余额发给本人作为扶持,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同《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支出范围不一致

医 疗 保 险

1

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劳发[2000]4

第五条内容需修改完善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定点问题,需调研后制定出具体办法

2

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劳发[2000]5

删除第十六条内容“在同等条件下,增补的药品应遵从大众药优先、质优价廉药品优先、国产药品优先和本省生产药品优先的原则,适应我省各地用药习惯”中的“国产药品优先和本省生产药品优先”。

WTO的非歧视性原则不一致

失 业 保 险

1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集体企业终止后有关失业保险问题的意见

川劳就[1997]19

删除“2”中“如职工所领的安置费少于本人按规定计算的失业救济金总额者。可由失业保险机构补足其差额部分”的规定

同《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支出范围不一致

2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驻蓉省属、中央属有关单位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就[2000]8

删除第三部分内容中的第四段:“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资金确有困难的,本人可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填写《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经省就业局审核同意后,凭失业证、本人身份证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余额作为扶持金,同时交回失业证。”

同《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支出范围不一致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