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7]230号 2007-08-0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针对我省石油系统预征率偏高的征管现状,经省局研究,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川渝分公司(以下简称“川渝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云南)云川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川分公司”)系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分配办法调整如下:
一、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实行按应纳税款分配的办法
1.结算环节: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每月汇总计算出应纳增值税后,按应纳增值税的10%向总机构主管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结算环节应纳增值税=(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10%
2.预征环节: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每月按应纳增值税扣出结算环节应纳税款后,按预征环节实现的销售收入比例进行分配。各预征环节按分配的增值税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当月预征环节应纳增值税=(当月应纳增值税×90%)×(预征点实现的销售收入/当月全部预征点销售收入)×100% 或
当月预征环节应纳增值税=(当月应纳增值税-结算环节应纳增值税)×(预征点实现的销售收入/当月全部预征点销售收入)×100%
二、纳税申报
1.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中油名单见附件一)的纳税申报仍按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适用一般纳税人)办理,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和川渝攀枝花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应按月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汇总后填写《中油中石化系统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附表二),于次月2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于5日前报送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作为计算其应纳税额的依据。各地税务征收机关对报送的《中油中石化系统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必须进行认真审核。
3.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按月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汇总并计算出应纳税款,按上述比例分配结算环节、预征环节应纳税款,于次月申报期前通知各预征点,并按规定在总机构主管税务局申报纳税。
4.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或预征点按分配的应纳税款按月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于10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款入库后,各分支机构应将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专用缴款书按月上报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作为各预征点已纳税的依据。
5.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是否在市或县(市、区)集中申报纳税,由各市(州)税务局与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根据情况共同商定。
三、税收管理
1.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实行按应纳税款分配结算办法后,各加油站税务登记、一般纳税入资格认定、普通发票、专用发票领购、报税、防伪税控以及税收日常管理等项工作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
2.各加油站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攀枝花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外,其余加油站一律上报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向总机构主管税务局统一认证。采取统一认证的加油站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注明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3.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系统内调拨销售货物不开具发票,统一使用内部调拨单,调拨单仅限于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内部使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对外销售货物一律按规定开具发票。
4.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应于每年1月15日、6月15日前将其结算资料(附件三)报送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以便通报各地。
全年的结算资料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 《中油中石化系统结算、预征环节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四、年度内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