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十问十答”》的通知
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自我市印发实施保障性
租赁住房政策以来,受到了各类主体的广泛关注。为推进各区顺利开展保障性
租赁住房筹集工作,我办汇总了保障性
租赁住房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供你们参考。
附件:保障性
租赁住房政策“十问十答”
珠海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
(代章)
2022年11月11日
珠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十问十答”
一、什么是保障性
租赁住房?
答:保障性
租赁住房不同于公共
租赁住房,是住房保障体系中全新的内容,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
租赁住房租金,主要是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保障性
租赁住房建设主体有哪些?
答:保障性
租赁住房建设主要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多方主体参与、建设运营,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三、如何认定保障性
租赁住房项目?
答:凡列入保障性
租赁住房计划的项目和已建成申请纳入保障性
租赁住房管理的项目,由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授权的单位向项目所在区住建部门申请项目认定,经区住建部门核发保障性
租赁住房认定书后,项目信息同步录入珠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
四、保障性
租赁住房主要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答:建设保障性
租赁住房的政策支持主要有七个方面:
(一)土地支持政策
利用闲置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
租赁住房的,用作保障性
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及集体用地建设保障性
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利用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性
租赁住房的,允许将项目产业用地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由15%提高到上限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
租赁住房。
(二)配套费减免支持政策
对于新建的保障性
租赁住房项目,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审批流程支持政策
精简项目审批流程,努力构建快速并联审批或专门“绿色通道”,从项目申请到完成项目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各区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实施主体凭保障性
租赁住房认定书通过上述并联审批或专门通道办理相关手续。
(四)资金支持政策
中央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
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给予一定的补助,积极争取中央现有经费渠道的补助资金支持和保障性
租赁住房专项债券支持。
(五)税费支持政策
非居住土地新建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
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可享受住房
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