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厦门市在岗残疾职工申报核定实施细则

厦门市在岗残疾职工申报核定实施细则
2006-07-01           厦府〔2006〕126号


  为进一步落实《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的规定,促进按比例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细则:
  一、核定条件
  1、持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3、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4、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盲人或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二、核定残疾人在岗需申报资料
  1、用人单位需填写《年度在岗残疾职工申报核定表》;
  2、用人单位需携带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