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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24〕10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以下称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资源规划、发改等部门加强对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五)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区政府负责制。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履行条例规定的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征求意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等法定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征收决定

(一)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发改、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发改部门还应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收集相关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况应单列公示,并明示处理方式。

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查核,并答复被征收人。

(五)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由资源规划、住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确认小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调查登记、核实工作结束后,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

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结论。

经过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拟征收范围内半数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省条例规定的,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工作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具体负责。

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为十人以上的,被征收人代表由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通过推举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确定的被征收人代表不少于十人;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不足十人的,均为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以及其他公民担任。

听证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提前七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八)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布。

(九)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提供的安置房源可折算计入征收费用。

(十)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并取得政法委备案文书。

涉及被征收人在一百个以上(含一百个)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补偿

(一)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补助和奖励标准,按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出具初步评估结果、评估报告,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等事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七日。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以下方式选定:

1.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所有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均参与选择并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为协商选定成功;  

2.不能协商选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需超过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半数以上共同选择了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通过多数确定;

3.不能协商选定或多数方式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三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协商选定、投票确定和随机确定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四)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征收合法住宅及商业房屋的被征收人使用货币补偿资金在衢州市购买新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可申请房票安置,并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房票补助。征收个人合法住宅的被征收人用货币补偿资金在衢州市区购买房屋作为安置房的,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购房补助。房票补助和购房补助标准,按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后,按下列方式补偿:

1.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提交资源规划部门出具权属、面积、用途证明,在实施征收时按规定予以评估补偿;

2.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适当补偿;

3.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具体认定办法按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选择设置电梯住宅安置用房的被征收人,电梯公用部位面积的金额不计入安置用房总价,电梯公用部位面积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安置用房电梯公用部位面积,在项目征收决定中一并公告,最终以安置用房确权面积为准。

(七)征收国有(控股)单位住宅公房(包括非成套住宅)且享受政策租金的,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1.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购房条件的,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征收人达成租赁关系解除协议的,征收人可以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简称换房续约),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承租人符合换房续约并经房屋租赁双方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对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助,货币补助标准为原租赁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五。

房屋承租人房改购房政策按照衢州市区征收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对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超过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房差价。

依照前款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予以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