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落实城市供水价格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发改价格〔2019〕2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设区市发改委、建设(市政、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城市供水水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78号)要求,现就做好落实城市供水价格政策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要求,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分类定价、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供水价格。要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联动机制。
二、各地要切实落实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机制,当水价调整周期超过5年或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供水定价成本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应及时启动水价调整机制,以促进城市供水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全保障的良性循环。目前城市供水价格已超过5年未调整的地方,要启动水价调整程序,争取在2019年底前完成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
三、按照《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