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试点开展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继承的意见
扬农〔2023〕158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管理局、生态科技新城农业农村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管理,推进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继承试点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推进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以下简称收益分配权)继承,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推进收益分配权继承工作,确保男女平等,不得以村规民约等妨碍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
(二)内部协商。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由其内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确定。继承人应本着互相谦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收益分配权继承问题。
(三)程序规范。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明确职责分工,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充分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谨透明。对照申请条件,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严谨的调查确认,对申请情况、审核意见等依规及时公示,做到透明公开。
三、工作要求
(一)继承条件
1、农村集体资产归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2、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继承是指享有收益分配权(以股份或份额量化)的人员去世后,其享有的收益分配权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活动。
3、继承人可以是收益分配权所在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也可以是非成员,继承人继承取得的收益分配权由其自行分配。
4、户内最后一名成员死亡的,死亡成员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该户所有收益分配权;户内非最后一名成员死亡的,死亡成员在户内的收益分配权不发生继承,在户外取得的收益分配权由继承人继承。
5、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收益分配权(包括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等)归由收益分配权所在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处置。
6、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应当及时办理收益分配权继承。继承手续办妥前,被继承人死亡后收益分配权产生的分红由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代管,在继承人办妥继承手续后,收益分配权及前述分红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7、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每个股权户通过量化、继承等方式持有的收益分配权份额(股份),占本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最高比例。
8、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要有明确的收益分配权继承规定。
(二)继承程序
1、申请。继承人一般应持申请资料向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继承申请。所有继承人原则上应同时到场申请,无法到场的需提供合法的委托证明。单个继承人能够提供确认收益分配权继承份额的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可直接申请。
2、审核。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对相关申请资料进行调查确认。
3、公示。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将已审核的股份继承情况于村务公开栏或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的,应重新调查确认,并重新予以公示。
4、办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继承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收益分配权继承手续。
5、登记。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做好农户股权证书、集体成员名册、股权清册、国家和省系统变更登记。
(三)继承资料
1、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收益分配权继承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股权证书〔被继承人是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的需要提供〕;
3、继承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股权证书〔继承人是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的需要提供〕;
4、合法继承的相关材料〔亲属关系证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扬州市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收益分配权继承协议书(见附件2)等〕;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时间安排
1、谋划部署阶段(2024年1月-2024年3月)。各地制定具体的试点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动员部署和宣传培训,明确试点单位、试点任务、试点内容、时间节点和推进措施。
2、推进落实阶段(2024年4月-2024年10月)。各地按照试点方案和目标任务,排好序时进度,强化措施落实。适时开展检查,通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推广经验、宣传典型。
3、总结验收阶段(2024年11月)。各地开展自查,形成总结材料,于11月30日前以县(市、区)、功能区为单位统一报送至市经管站。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收益分配权继承工作重要性,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级全面指导,县级组织实施、乡镇和村具体落实的责任机制。各县(市、区)、功能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镇村两级可在符合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经民主协商制定具体办法。
2、加强指导监督。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积极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和各方利益,稳妥有序推进,避免引发不稳定因素。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3、加强宣传总结。各地要加强意见解读和干部培训,切实做好宣传引导,让基层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收益分配权继承工作。试点过程中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
关于试点开展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继承的意见附件.doc【见附件】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8日
《关于试点开展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继承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管理,推进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继承试点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关于试点开展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继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印发。
一、出台背景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对股份权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明确提出要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继承权改革试点。2018年5月,江苏省印发《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以依法继承。2023年我市申报了农业农村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集体收益分配权继承试点项目。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完整的财产权利,规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继承工作,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全市试点开展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继承的意见。
二、制定依据
1、《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8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3、《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
4、《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