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宿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再生水价格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宿发改价格发〔2023〕180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各功能区经济发展局(投促局)、建设局、农村工作局、社会事业局,市区各再生水供应单位:
现将《宿迁市中心城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宿迁市中心城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迁市水利局
2023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宿迁市中心城市再生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
为促进节约用水,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推进再生水利用,建立再生水利用激励机制,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水生态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22〕7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的再生水,是指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二、再生水供应单位通过收取再生水水费,补偿成本、获得适当的利润,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促进资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