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建规〔2023〕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了《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以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技术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使用价值、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再生建材产品及其他可利用产品。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指导推广应用再生产品,及时更新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价格信息,为工程建设预决算提供支撑。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设立,支持企业做好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关扶持政策、财政补贴的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指导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并申报列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名单等。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奖补配套政策。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等。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供地等。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等。
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再生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
市政园林、交通、水利、港口等部门负责指导所在行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再生产品推广应用。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引导各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并提供绿色金融服务等。
各区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再生产品。
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六条 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工程垃圾、工程泥浆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以工程回填、矿坑修复、堆山造景、微地形或低洼填平等综合利用处理方式为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厂处置为辅。
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工程垃圾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厂处置为主,无法处置的和处置后无法利用的,进入消纳场所填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拆除工程开工前,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综合利用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等方案。
第三章 资源化利用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作为工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统筹考虑,确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可采取挂牌方式供地。
第九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项目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