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留学回国人员公寓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住房委〔200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为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创业服务,市政府设立留学回国人员公寓。为规范公寓的管理,根据《
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
》,经市政府领导批准,我们制定了《珠海市留学回国人员公寓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留学回国人员公寓申请表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日
珠海市留学回国人员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学有所成的留学人员来珠海创业服务,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
》(珠府[2002]128号),市政府设立留学回国人员公寓(下称“公寓”)。为规范公寓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寓用途:公寓产权属市政府,作为周转房用于
解决来珠海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暂时居住问题,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住房办”)、市人事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申请对象:在我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工
作的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无周转住房者,可申请入住公寓。
留学回国人员包括: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后,到国(境)外高等院校进修一年以上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半年以上,并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四条 申请程序: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负责申请的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包括:
1.珠海市留学回国人员公寓申请表;
2.国外获得的学位证书(附翻译公司出具的证书中文版);
3.出国前的国内最高学历证书;
4.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