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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0〕2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管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5号)要求,决定从2010年夏季开始,启用全国统一样式的《技师学院毕业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技工学校毕业证书》(以下统称“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现就做好我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毕业证书的印制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统一样式组织印制。

二、毕业证书颁发

对学业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全省技工院校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三、毕业证书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印制、核发、验印及其它管理工作。

(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编号、验印和打印采用信息化手段,将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有关信息纳入“全国技工院校学生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技校信息管理系统”),以实现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信息网络查询(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在该系统毕业证书发放管理功能未完成前,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编号、验印及打印等相关工作可暂沿用各市(州)原有的编号办法及工作方式和工作流程。

(三)省厅以“全国技校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的学籍人数为依据,按年度核拔空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各地应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本年度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申领计划(包括省属技工学校),填写《四川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申领审核表》(见附件5)报至省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省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对各地技工院校毕业生人数等情况进行审核,由厅职业培训处提出空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核拔建议意见,报厅领导批准后核拔。

(四)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损坏,不得擅自销毁,须加盖“作废”字样专章予以保存备查。证书遗失、残损需要补(换)发技工院校毕业证的,证书持有者须向颁发原证书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补发。

(五)各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及各技工院校应免费向学生发放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证书工本费。

(六)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发放、伪造、涂改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对违规违纪行为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严肃查处;对社会上出现的伪造、贩卖、制售假证书的,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予以严厉打击。

四、毕业证书编号

(一)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基本规则为:

技工院校毕业证编号共19位,由阿拉伯数字组合的七部分构成,涵盖了技工院校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学校顺序号、学校办学层次、学生毕业年份、学生毕业层次、学生毕业专业、毕业证书顺序号等内容。

第一部分(两位数字)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二部分(三位数)为学校在本行政区划内的顺序号;第三部分(一位数字)为学校办学层次,表示学校为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工学校;第四部分(四位数字)代表学生毕业年份;第五部分(一位数字)为学生毕业层次,表示学生毕业于预备技师(技师)班、高级技工班或中级技工班;第六部分(四位数字)为学生毕业专业代码(必须是国家2009年新颁布的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第七部分(四位数字)为本年度学生毕业证书的顺序号(具体的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编号构成说明见附件1)。

(二)我省的行政区域代码为:28。全省技工院校顺序号见附件2。

(三)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全国统一编码工作将从2011年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