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2〕173号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文件精神,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
医疗机构按照性质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营利性医疗机构和从事非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此类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消除漏征漏管现象。
二、关于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