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0〕3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10〕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现就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工业是我省经济的支柱。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工业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落后产能在一些行业和地方较多存在,一些企业生产工艺简陋、产品单耗高企、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加剧资源环境约束,增加信贷风险隐患,也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不仅是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优化,推动工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也是降低金融风险,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为先进生产力腾出空间,推进节能减排,构建集约发展新格局的迫切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目标任务。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努力,逐步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建立比较完善的淘汰落后产能政策体系、标准认定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具体目标任务是: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取缔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感应炉。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轻工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加工20万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淘汰单条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生产线。
纺织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加工能力在3000万米以下的印染生产线;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三、强化约束机制
(一)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节能降耗、清洁减排、循环利用为重点,加强对钢铁、有色、建材、化纤、石化、印染、造纸、食品、小火电等行业落后产能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淘汰类的生产技术装备不得转移。
(二)强化经济杠杆作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和水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措施,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产能。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的甄别认定工作力度。对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按电价加价标准严格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
积极推行非居民用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办法。落实和完善环保税费制度,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严格市场准入。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研究制订更加注重节能环保、产品质量、技术进步、安全生产、集约利用的地方性产业目录。严格行业准入,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
(四)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市、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里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质监、安监等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和安全许可,已颁发的许可证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完善激励机制
(一)建立完善落后产能退出补偿机制。省财政要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对落后产能较集中、企业转产难度较大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省财政视情予以适当倾斜。各地也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充分利用企业原有的土地、厂房、设备等资源,通过综合应用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土地开发置换、资金融通等政策,统筹解决淘汰落后产能的资产补偿和人员安置等问题。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二)支持企业加快升级改造。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统筹安排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落实相关税收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设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升级改造。加强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贯彻,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消化落后生产能力的跨地区、跨行业的兼并重组,要在项目核准、信贷支持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方和企业,在安排工业转型升级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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