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威政办发〔2015〕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14〕47号)和《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遵循突出救急难、快捷便民、分类施救、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实效,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实现由“年底集中救助”到“日常即时救助”的转变,努力做到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二、救助对象范围和基本条件
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重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原因,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项目和标准
临时困难家庭和个人按真实情况可申请以下临时救助项目:
(一)实物救助。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救助。
1.一次性救助。对遭遇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但具有一定生活条件基础的临时困难家庭或个人,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2.短期救助。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家庭,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参照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每名家庭成员发放3至6个月的临时救助金;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个人,根据其生活困难程度,参照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3至6个月的临时救助金。
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临时困难家庭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合理给予一次性救助或短期救助,对经临时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实物救助、临时救助金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四、申请和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单位、其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本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户籍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上述情况以外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或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的入户核查,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材料的复查核实工作,必要时可入户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