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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价费〔2012〕1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平潭县物价局、教育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对在幼儿园住宿(不含午休)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核定其保育教育费标准的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共同核定。

  二、制定或调整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类别收费标

  准,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设区市及县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类别收费标准,由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中央属、省属学校或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举办地在福州市以外的,其保育教育费标准的审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处理。

  三、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书本费,在此之前代办费项目中有书本费的,应一并取消。幼儿园不得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向家长推销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也不得将幼儿园教师教育教学用书扩大至在园幼儿征订使用。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规定的代办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及城市低保家庭的幼儿,进入公办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