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规划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行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批准的相关图件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二、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竣工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布置图(含地形)和竣工测量报告。
竣工测量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及绿化、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 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三)地下工程管线埋设情况。
三、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完毕后,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必须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申请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的相关图件;
(三)放样、核样成果,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合格单;
(四)实测的竣工总平布置图、地下工程管线埋设图、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四、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内容;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进行竣工规划条件确认,提出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五、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包括: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位置、建筑红线、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及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立面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建筑施工图等相符;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等主要指标是否改变;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绿化工程、停车场 (库)、垃圾站、市政公用设施、地下工程管线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 建设;
(六)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建筑临时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