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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常州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序号 |
禁止内容 |
备注 |
一、主体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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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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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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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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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主体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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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接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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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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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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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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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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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项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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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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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纳入部门“三定”规定的职责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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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依法依规已明确取消的职责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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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
不得将应当由政府自身直接履职的事务外包,转嫁工作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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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权力过程中的核心事务 |
如:行使权力过程中的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检查、处置、作出行政管理决定、草拟相关文书、报告、制作笔录等核心事务。
* 材料接收、信息录入、案卷归档与整理等辅助性事务可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
11 |
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监察权等国家权力过程中的核心事务 |
如:调解、审理案件、审查证据材料、组织证据交换、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草拟审理报告、司法文书等核心事务。
* 材料接收、信息录入、案卷归档与整理等辅助性事务可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
12 |
应由党组织直接履职的工作事项 |
如:党内文件制定、党内文稿材料起草等 |
13 |
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重要岗位的核心事务 |
如:人事任免、干部考察、工资管理、财务收支、预决算编制等 |
14 |
部门内部开展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奖惩等管理行为的核心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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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以部门或者本级党委、政府名义起草工作意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要点、工作方案、工作总结等公文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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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编制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内部管理文件 |
包括编制议事决策规则、公文处理办法、财务、人事管理制度等机关内部运行管理制度。 |
17 |
撰写调研报告和数据统计分析报告 |
如:部门为辅助决策,围绕自身履职撰写的常规性调研和数据统计分析报告。
* 行业发展规划等专业性较强的报告,经部门党组(党委)会同意,在部门主导的前提下,社会力量可以辅助参与,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专业数据和咨询论证服务。 |
18 |
不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安全保密相关服务事项 |
如:涉密文件收发、管理,涉密会议记录等 |
19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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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
防止以购买服务方式采购货物、工程等其他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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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货物 |
如: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 |
21 |
工程 |
如: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
22 |
工程和服务打包项目 |
如:棚改项目 |
(四)融资行为 |
防止以购买服务方式违法违规举债、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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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利用或者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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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或者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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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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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虚构或者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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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购买主体为承接主体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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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
防止以购买服务方式用工,突破核定的人员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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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以“购买岗位”形式招聘人员 |
购买主体与个人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提出“岗位”的数量、要求、待遇等具体配置要求。 |
29 |
在核定的编制、员额以外,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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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将政府设置公益性岗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 |
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社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专门岗位,其设置、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作为购买服务内容。 |
(六)不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
事项本身允许依法依规交由社会力量承担,但从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考虑,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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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政府提供服务比市场提供服务的效率效益更高 |
如:部门审批事项如何办理,综合执法如何开展等实操性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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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不存在该服务事项的提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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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项已由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
1.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基本医疗服务等由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提供的基本公益服务,不得作为购买服务内容; 2.基本公益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型服务,应当优先由相关事业单位提供,避免重复投入; 3.如部门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确因能力不足等原因,暂时难以满足相关服务需求的,可以购买相关服务作为补充。 |
(七)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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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将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转协会、社会组织 |
1.购买服务事项超出我市公布的二批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政府职能事项范围; 2.借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为下属行业协会提供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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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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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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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履行期限超过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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