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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业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跨地区从事建筑安装业企业(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一)市外企业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能同时提供符合下述条件的证明材料,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可回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1.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2.项目从业人员在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证明资料及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

企业不能同时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应在工程所在地扣缴项目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市内跨区县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外管证,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管理。

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建筑安装业企业(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一)企业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收入和成本能统一核算且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据实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