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
浙财行〔2018〕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司法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社会管理,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96号)、《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4〕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部门主导、规范操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和规范,积极做好前期论证、摸底调查、项目组织、内容确定等基础性工作,依法规范实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
(二)立足实际、有序开展。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准确把握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特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服务工作。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有益成果,不断完善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机制。
(三)科学安排、注重实效。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服务成本、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原则,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做好统筹协调,科学确定购买服务事项,做到事项清晰,权责明确,注重实际效果。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主体。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主体原则上应为依法登记成立,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具有从事纠纷调处条件的人民调解协会以及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社会组织。承接主体应具备健全的人员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选聘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人员,从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三、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事项包括:
(一)人民调解案件的化解服务;
(二)人民调解咨询服务;
(三)矛盾纠纷对象信息采集服务;
(四)其他与人民调解服务有关事项。
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内容为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人民调解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明确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方式
购买主体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以程序规范、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完整、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人民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