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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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财政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检查成效,增强财政监督威慑力,现将《扬州市市级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市级财政监督结果运用办法
扬州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2日
扬州市市级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检查成效,增强财政监督威慑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会计核算、管理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产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以下简称“检查结果”)是指市级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对被检查单位下达的财政检查整改通知书、财政检查处理决定、财政检查处罚决定等业务文书中,要求被检查单位整改执行或有关部门配合落实的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运用是指市级财政部门对检查结果的跟踪落实、公开、利用和共享等。
第五条 检查结果运用的主体是市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检查结果运用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与财政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果运用过程中涉及保密事项的必须严守保密工作纪律。
第二章 检查结果跟踪落实
第七条 被检查单位应根据检查结果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并于收到检查结果相关文书之日起,30天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责任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具体内容包括:
(一)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足额缴纳应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按期足额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按照规定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督促被检查单位将应没收违法所得足额按期上缴指定专户;
(六)督促被检查单位将挪用的专项资金按时归还原资金渠道;
(七)跟踪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处罚措施是否按要求落实;
(八)掌握检查处理建议、意见的采纳情况;
(九)跟踪了解采纳检查处理建议、意见所产生的结果;
(十)其他需要跟踪落实的事项。
第九条 检查结果跟踪落实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财政检查整改通知书,处理、处罚决定的整改执行情况,市级财政部门应于财政检查文书发出后的3个月内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到位。
第三章 检查结果公开
第十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市级财政部门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检查结果公开与通报的内容必须详实、准确,主要包括:
(一)财政监督检查情况,整改通知书以及处理、处罚决定,行政处理意见和建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性案例;
(三)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检查结果的公开形式主要有:
(一)通过扬州市财政局内网或外网等政府性网站发布公告;
(二)通过开展专题会议、联席会议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向上级财政部门或本级政府作专题汇报;
(四)其他公开形式。
第十三条 未发现有财政违规、违法行为的被检查单位,其会计基础工作、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等具有示范作用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表彰。
第四章 检查结果利用与共享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检查结果应及时分析研究,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将检查结果纳入部门预算、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范围,建立检查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