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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的通知

闽价商〔2009〕2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5]136 号)规定,我省自来水价格统一划分为民用水价格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其它行业用水价格三个类别。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我省实际,现就各用水分类的具体范畴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地在调整水价时统一遵照执行。

  一、居民用水。包括:

  (一)居民生活用水。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内所有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指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水。

  (三)部队和社会团体用水。指军警部队、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境外非经营单位的驻华办事机构、驻华外国使领馆等的用水。

  (四)学校用水。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 (包括: 普通高等学校(含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