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商品住房用地土地购置资金来源核查要求的通知
参与竞买深圳居住用地企业、深圳辖区内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 国发〔2010〕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2011〕1号)和《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6〕28号)的要求,严格核查我市商品住房用地招拍挂出让土地购置资金,进一步加强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竞买企业的相关要求
(一)竞买企业的股东不得违规向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作为购地资金。
(二)竞买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作为购地资金。
(三)竞买企业的购地资金不得使用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不得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
房地产企业融资等。
(四)竞买企业需要说明购地资金来源并承诺为自有资金,提供相应证明,通过银行流水等证明资料进行完整的论证,并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提交《土地购置资金承诺函》(详见出让公告文件)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