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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
川市监规发〔20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市监发〔2023〕26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7年7月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

《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2年第4次局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3日

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意识,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根据《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企业自愿申请,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汇集评价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公示。省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市(州)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县(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六条 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进行,两年公示一次。

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支持,联合建立健全合同信用激励机制。

第二章 公示条件

第八条 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依法设立满三年,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机构健全、机制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签订规范、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范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合同履约状况良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方面均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消费者投诉等积极处理,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申请上一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是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连续公示满两年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三章 公示程序

第九条 企业申请公示,应当向住所地或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指导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登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专用网站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完成后,企业下载打印《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守合同重用”公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有关资质证书、行政许可以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省级和市(州)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提交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的公示文件或公示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企业对所提交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检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备,《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填写是否完备,有无漏填项,签章是否完整,与网上申报内容是否一致等。

第十三条 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充分征求意见,并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征询企业信用状况。

第十四条 对初审和征求意见无异议的申报企业,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进行评价。

拟申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综合当地企业主体数量、企业主体数增长比例和当年新申报企业增长比例等因素确定公示企业数量,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公示名单,并通过门户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等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情况以市场监管部门网站实时公示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向公示企业出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成效突出,经济效益显著,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强行业代表性的企业,可申请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直接予以公示。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公示的企业数量不得超过上一届新增公示企业总数的5%。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并核实“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对该企业的公示:

(一)已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示的;

(三)有重大违法行为,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列入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公示的企业提供了行政处罚被撤销证明或者信用已修复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恢复对该企业的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期届满,企业未按要求继续提交“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报材料的,视为自动退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示企业可以申请撤回公示。公示企业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原申请受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企业撤回公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在公示平台上对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予以撤回。

第二十二条 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应及时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理。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应责成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公示和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由出具该公示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公告作废。

被撤销公示的企业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被撤销公示、自愿退出公示和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重新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从县(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开始申报。

第二十四条 冒充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该企业存续期内不得参加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向原申请受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变更后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后予以变更公示并换发更名后的“守合同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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