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价费〔2016〕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办:
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4月27日
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公证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法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证服务收费属重要专业服务收费,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内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五条 公证服务收费定价项目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证事业发展和社会的需求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根据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时所需人数、时间和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的疑难、复杂及风险程度等确定。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收费采取计件收费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方式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
第八条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公证机构在承办具体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时,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 未列入目录管理,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由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服务收费。
第十条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提供公证服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公证服务协议书》或《公证服务承诺书》,载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公证服务收费,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
(一)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翻译等费用。
(二)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
(三)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以及结算代为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使用合法的票据。
特殊情况下结算代为支付的相关费用确实无法提供合法票据的,应当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否则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
公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应当由公证机构统一收取,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